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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推倒萝莉 天朝 哔——

前言

本文从萝莉的定义,并根据天朝刑法以及天朝最高人民法院的几条相关的法律解释来说明在天朝推倒真萝莉是否构成[哔——]罪。也许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在天朝,即使真萝莉是在自愿被推倒的情况下被推倒的,但推倒发起人仍有可能被以[哔——]罪起诉,本文正是要告诉这些人,即使是真萝莉愿意被推倒,也不能随便去推倒一个真萝莉。

“真萝莉”定义

在本文中,为了叙述方便,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定义为真萝莉。对于一个超过十四周岁的女孩,如果群众也认为她也算是一个萝莉的话,则称为伪萝莉。

刑法规定

首先,根据天朝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段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哔——]论,从重处罚”,由此就可以确定强行推倒真萝莉是要判为[哔——]罪的。

天朝刑法没有对[哔——]行为进行定义,但在1984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哔——]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哔——]罪有了一个定义,该《解答》对[哔——]罪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哔——]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样,我们看到,除非是违背萝莉的意志,才能认为是[哔——],换言之,如果萝莉是自愿被推倒的,那么是不是就不构成[哔——]了呢?

如果仅仅根据刑法上的规定,推倒自愿被推倒的萝莉是不构成[哔——]的。但很遗憾,即使是萝莉自愿的,推倒萝莉仍有可能构成[哔——]。

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哔——]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说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哔——]罪定罪处罚;”,说明即使是推倒真萝莉,也有可能构成[哔——]。

这就是说,如果在推倒萝莉之前,知道眼前的这只萝莉是真萝莉,那么不管这只真萝莉自愿被推与否,只要推倒她,就可以认为是[哔——]。所以,千万不要推倒真萝莉,这会构成[哔——]的。

但如果不知道眼前的这只萝莉是真萝莉,或以为这只萝莉是伪萝莉,在这种情况下推倒自愿被推的萝莉,是否构成[哔——]呢?还是这份法律解释,这份法律解释上还说,“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你在推倒真萝莉之前,确实不知道眼前这只萝莉是真萝莉,且这只萝莉自愿被你推倒,而在推倒过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就不算你[哔——]。

好了,到此我们已经知道在萝莉自愿被推的情况下,如果你明知萝莉是真萝莉还去推倒的话,那就构成[哔——]罪,但如果不知道这只萝莉是真萝莉的话,把她推倒一般是不会判你[哔——]的,除非造成了严重后果。当然萝莉都已经自愿被推了,出现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

引申

在知道推倒真萝莉有可能构成[哔——]罪以后,我们再来研究一下真正太推倒真萝莉是否构成[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真的正太(或者半正太)偶尔推倒一两只真萝莉,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构成[哔——]的。

这条规定中说的是“幼女”,其实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真萝莉,因为本节已经不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具体就不再论证幼女指的是真萝莉。有兴趣的怪叔叔可以自己去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

另外这还有一点疑问偶没有继续研究下去,就是这条规定中说所的“性行为”是否包括[哔——]行为,如果包括的话,那正太们可就太幸福了,买几根棒棒糖去引诱小萝莉吧。

形式化证明

学了离散数学,就想把“在不知道萝莉是真萝莉的情况下推倒萝莉不构成[哔——]罪”这个命题给证明了(某人:你学离散数学就把这个学以致用到这里来了啊)。于是,本节就给出这个命题的形式化证明(额…形式化定义方面就不搞太严谨了,太严谨这文就不好玩了。在证明过程中偶还插入了自然语言,可以说是非常不严谨的形式化证明。不过作为一般的证明的话还是可以的啦,但是作为一般的证明有用吗?囧~_~)

命题

在不知道萝莉是真萝莉的情况下推倒萝莉,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哔——]罪。

命题符号化

Y:造成严重后果。
TD(x):推倒x。
ZLL(x):x是真萝莉。
ZQ(x):知道x是真萝莉。
ZY(x):x是自愿的。
QJZ(x):x构成[哔——]罪。

命题“在不知道萝莉是真萝莉的情况下推倒萝莉,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萝莉自愿被推,则不构成[哔——]罪。”可表示为

ZLL(x)∧ TD(x) ∧ ¬ZQ(x)∧ ZY(x) ∧ ¬Y ⇒ ¬QJZ(x)

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哔——]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说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知

(1)行为人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ZQ(x) ∧ ZLL(x)

(2)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ZY(x) ∧ TD(x)

(3)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Y

显然(1)(2)(3)是并列关系,于是有

(4) ¬ZQ(x) ∧ ZLL(x) ∧ ZY(x) ∧ TD(x) ∧ ¬Y

(5) ZLL(x) ∧ TD(x) ∧ ¬ZQ(x) ∧ ZY(x) ∧ ¬Y (等价重言式 交换律)

(6)不认为是犯罪:¬QJZ(x)

按照自然语义,“不认为是犯罪”是一个根据上文给出的结论,于是有

(7) ZLL(x) ∧ TD(x) ∧ ¬ZQ(x) ∧ ZY(x) ∧ ¬Y ⇒ ¬QJZ(x)

证毕

引用、致谢和使用权利

引用

本文没有引用任何公开发表过的论文或期刊文章。

致谢

本研究由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赞助。

感谢CCAV-H频道对本研究的大力支持。

使用权利

  1. 本文可供怪叔叔任意使用,所有权利归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所有;
  2.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未经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书面许可,不得公开使用本文;
  3. 在以研究、教育为目的情况下,可任意使用本文;
  4. 未经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书面许可,任何提供收费服务的期刊、论文索引数据库不得收录本文章;
  5. 欢迎各位怪叔叔转发此研究到天朝各大怪叔叔聚集地;
  6. 上述使用权利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所有。

研究者吐槽

法律方面其实偶也没有系统地进行过研究,所以在法律说明上可能会有一些细节错误,不过就总体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或错误的。而关于形式化证明方面,那段证明真是太不形式化了,竟然穿插有自然语言。不过这也没办法,偶想来想去也没办法把法律条文中已经说得很清楚的东西符号化成一个证明过程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形式化证明部分就非常简单,甚至可以说根本没必要证明。

本文没有检查过错别字,使用双拼输入,如果存在错别字还请原谅。

最后再次感谢天朝怪叔叔研究协会和天朝中[哔——]电视台调教频道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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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七八糟 » 动漫 | 评论(10) | 引用(0) | 阅读(351)
绿叶某
2008年12月16日 18:35
战栗...
MS符号太多看累死。
本来就是怪叔叔装什么纯洁。
XEXEXEXE...
P.S.有没有人告诉你在某国穿牛仔裤的LOLI以及伪LOLI
被推倒不算犯法?= =【某终于现出XE倾向】
gs 回复于 2008年12月16日 19:10
= =
纯白圣殿 Email
2008年11月22日 10:41
GS...你是LOLI控= =?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22日 18:21
显然不是
白水山言 Email
2008年11月9日 19:16
反反反反反!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11日 15:03
不玩了,再玩就溢出了
白水山言 Email
2008年11月8日 12:08
反反反!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8日 14:27
反反反反!
白水山言 Email
2008年11月6日 20:52
引用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5日 01:43
PIA

反!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7日 01:32
反反!
白水山言 Email
2008年11月4日 19:53
要!
邀踢!
邀踢囧!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5日 01:43
PIA
白水山言 Email
2008年11月2日 10:50
引用
咱居然点击下载了诶………………

居然下载了诶……

下载了诶……

了诶……

原来琉璃酱也素萝莉控啊……

琉璃酱也素萝莉控啊……

也素萝莉控啊……

萝莉控啊……

啊……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3日 19:16
你也要一起囧咩?
冏琉璃 Homepage
2008年11月1日 23:37
咱居然点击下载了诶………………

居然下载了诶……

下载了诶……

了诶……
gs 回复于 2008年11月3日 19:16
琉璃囧
某某人
2008年10月18日 23:12
怪叔叔你到底在几个地方发了这东西= =
gs 回复于 2008年10月18日 23:54
除了这里也只有YT而已
包子研究员
2008年10月18日 22:09
你啥时候研究起法学了?
gs 回复于 2008年10月18日 23:53
文中说了偶不素研究法律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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